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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17:28:56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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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8日        

  (此件有删减)

甘肃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及时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行车中断,维护正常的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我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依据国家和省级其他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运行。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市(州)政府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1.4.3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响应,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判断决策,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抢险救援效率。

  1.4.4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将运营突发事件预防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务,建立责任体系,扎实基础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警、维修保养,强化检查督促,开展宣传教育,防止和减少运营突发事件发生。

  1.5 事件分级

  按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行车中断的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将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1.5.2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

  (5)超出所在地市(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1.5.3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1.5.4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1.6 分级应对

  1.6.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予以支持。

  1.6.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运营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防办、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省电力公司、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省级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省指挥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1.1 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指示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要求。

  (2)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启动或终止Ⅰ、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决定启动或终止Ⅲ、Ⅳ级应急响应。

  (3)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按规定及时上报应急进展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和总结。

  (5)督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靠实应急物资储备,做好突发事件预测、预警,落实应急措施。

  (6)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副厅长兼任。

  2.1.3 应急工作组

  省指挥部可根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等单位组成,负责事件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抢修受损设施设备及清理事件现场等。

  (3)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成,负责协调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等。

  (4)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等单位组成,负责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应急厅等单位组成,负责加强事发后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事件,协调化解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

  根据需要,还可成立交通疏导组、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协调跨区域交通疏导、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2.1.4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后,省指挥部可视情直接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收集、汇总事件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并及时报告,并落实交办的其他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根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人员搜救、疏散转运、交通疏导、医学救援、抢修抢险、维护社会稳定、新闻宣传等工作。

  2.1.5 专家组

  省指挥部及运营单位应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库,由线路、轨道、结构、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专家组成。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后,省指挥部及运营单位根据需要抽调专家设立专家组,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指挥部的指挥调度,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可参照省指挥部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现场指挥机构、应急工作组及专家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应做好指导。

  2.3 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有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 运营单位监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认真做好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防护设备、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日常监测工作,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特别是针对洪涝灾害风险,重点摸排地势低洼车站、过渡段、长大区间等重点区域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状况,补强相应设施设备能力;摸排排水管道与周边市政管网的联通情况;排查在建线路与既有线路连接处的封堵情况,防止雨水通过在建线路倒灌车站区间;加强地面高架线路沿线边坡检查,对土质疏松、堆土滑坡等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核查沙袋、挡水板、排水泵等应急物资种类和数量,确保物资充足适用。

  当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险性事件可能影响正常运营时,运营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3.1.2 管理部门监测与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与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应急、地震、气象、铁路、武警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方面信息的收集和风险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发布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报请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经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同意,报请市(州)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

  3.2.2 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自救办法、咨询电话和发布机关等。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市(州)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预警响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组织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防护的常识、措施。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对突发大客流,及时调整运营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旅客疏导,视情采取限流、错峰、临时关闭车站等措施,必要时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输运,疏导客流;对超设计暴雨强度等非常规情况,及时采取停运列车,疏散乘客,关闭车站等应急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权威信息,公布咨询电话,有序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解除

  当确定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时,运营单位和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照信息发布渠道,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后,运营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同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在得知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中断行车2小时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或者对人民群众出行造成一定范围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妥善处置并在1小时内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初步认定较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州)政府,并根据事态进展情况,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向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告,其中构成特别重大和重大运营安全事故的,省政府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

  3.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运营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运营突发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运营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运营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简要经过,对事件的初判级别,警报发布情况,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续报内容主要包括: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意见建议等。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运营突发事件过程,处理措施和结果,运营突发事件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

  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者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运营突发事件发生1小时内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详实数据、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1.1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迅速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组织乘客自救,同时封闭车站,劝阻乘客进入;

  (2)根据情况调整线路运营,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及时通过电视、电台、告示牌、站内广播、站内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发布车站封闭、运营线路调整等事件信息;

  (4)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现场救援、抢修等处置工作;

  (5)根据现场情况拨打电话“119”“110”“120”报警,尽快对受伤乘客进行救治,并通报相关部门获得支援。

  4.1.2 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并按要求上报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4.2 响应分级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判级别、应急能力以及预判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省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市(州)政府参照省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2.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组织指挥,必要时报请省委主要领导同志组织指挥。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响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省指挥部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对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或由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指挥,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组织指挥。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响应,同时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省指挥部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应对。对需要省级层面支持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报请省指挥部,经省指挥部综合分析研判,认定突发事件需要省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的,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指挥,必要时省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指挥。

  省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响应,同时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开展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4.2.4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根据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请求,经省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认定突发事件需要省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组织指挥,必要时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指挥。

  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通知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4.3 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级别,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调派运营单位、消防、应急、公安等单位专业队伍、装备和物资,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灭火防爆和搜救被困人员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运营突发事件对轨道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造成威胁和影响时,应当及时转移受影响建(构)筑物内的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妥善安置。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疏散转运。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或安全地带,并妥善安置。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按照预先制定的地铁公交接驳预案,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疏运工作。

  (3)交通疏导。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援助。

  (5)抢修抢险。组织力量第一时间开展抢修抢险作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对于发生淹水倒灌的线路,组织开展积水抽排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组织供水、供电、燃气、交通、通信等城市生命线抢险队伍,开展受损城市生命线的抢险保通作业。

  (6)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权威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APP(手机应用程序)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信息发布机关和联系方式等。一般或较大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

  4.4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当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重点区域或重点时段,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如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省级层面响应等级。

  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通过评估,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应当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运营恢复的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州)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心理干预、法律援助、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等。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

  5.2 保险理赔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件调查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4 处置评估

  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设备。运营单位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指挥调度系统等专用通信网络建设,确保专用通信网络畅通。

  6.2 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设施设备维护和人员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可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确保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培训专业救援队伍,并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志愿者队伍。

  6.3 装备物资保障

  运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合理设置应急装备储备点,并加强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当地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6.6 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政府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对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的经费予以保障,强化系统设施设备建设和培训演练,提升应急指挥能力和处置水平。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 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运营单位应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乘车、突发事件应急等宣传资料,并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车站醒目位置摆放供公众取阅。

  6.7.2 培训

  运营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地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专门人才。

  6.7.3 演练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应按照规定开展。鼓励邀请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演练评估工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对运营单位应急演练工作情况开展监督。

  7 附  则

  7.1 术语解释

  (1)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预案制定。本预案是甘肃省突发事件预案体系中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部门行动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市(州)、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预案的要求,制订本辖区、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2)预案修订。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结合我省应急管理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发展情况,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并报省政府审定。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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